國有集團化管理與公司人格混同風險
國有集團化管理與公司人格混同風險
入庫時間:2026-05-12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  
什么是公司人格混同

《公司法》第23條規(guī)定:

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,逃避債務,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,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
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(guī)定行為的,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
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,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,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
這是關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直接法律依據。說白了,一套人馬,兩塊(或更多)牌子。股東將其控制的一家及以上公司視為工具,無視公司獨立法人地位,任意轉移公司資產和/或利潤給股東自己或其他實控的關聯公司,任意為某家或某幾家公司設置債務或其他權利負擔,結果就是導致其中至少一家公司本應具備償債能力,卻因股東肆無忌憚的“輾轉騰挪”,債權人無法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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