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
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
發(fā)布日期:2015-12-17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  
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

第56號

《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》已經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(xiàn)予發(fā)布。

部長雒樹剛

2016年1月18日

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

第一章總則

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管理,規(guī)范經營行為,繁榮藝術品市場,保護創(chuàng)作者、經營者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藝術品,是指繪畫作品、書法篆刻作品、雕塑雕刻作品、藝術攝影作品、裝置藝術作品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復制品。本辦法所稱藝術品不包括文物。

本辦法規(guī)范的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:

(一)收購、銷售、租賃;

(二)經紀;

(三)進出口經營;

(四)鑒定、評估、商業(yè)性展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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